食用菌生产许可证怎样办理,哪里可以接受到正规的食用菌栽培技术的培训?不胜感激

食用菌生产许可证怎样办理


1、食用菌生产许可证怎样办理


办理条件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4、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5、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出具。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所在省份的网上办事大厅网。



2、注册账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4、许可中心受理后,省农业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1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省农业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第十3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4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哪里可以接受到正规的食用菌栽培技术的培训?不胜感激


我问过河南科技报的1个记者朋友,他说河南绿富食用菌培训基地是正规培训。他们经劳动部门及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专业食用菌培训单位,依托自有的生产基地,全程可以让学员动手实践,包教包会




3、河南哪里可以学习食用菌栽培技术?


‍  河南绿富食用菌培训基地是正规培训。他们经劳动部门及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专业食用菌培训单位,依托自有的生产基地,全程可以让学员动手实践。


‍  食用菌营养丰富,口感鲜美,且具1定保健功能。人类采食食用菌已有数千年历史,规模栽培已达百余年。20多年来,食用菌产业以每年超过10%的增幅迅猛发展,已成为世界性生产、加工、消费的菌物食品。中国是世界上生产食用菌最多的国家,如今,中国食用菌产业已从早期的以脱贫致富和发展多种经营为目标,逐渐走上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改善人类食物结构、保护生态环境、提高食用菌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我国种植业的1项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食物营养观念的转变,食(药)用菌被利用的范围将会越来越广,食用菌产业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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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资料后台没有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资料后台没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唯好: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败岁、猪肉、兔指枯铅肉、蜂产品、水产品。


(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总署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1级种)、原种(2级种)和栽培种(3级种)3级。第4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第2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6条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7条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第9条 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1条 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第十2条 食用菌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规定。第3章 菌种生产和经营第十3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4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5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第十6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第十7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6、食用菌属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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